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经营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基金会财务以及基金会理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基金会及发起人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推举产生。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选派,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基金会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基金会监事。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增补。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基金会经营情况的权利,应列席基金会理事会,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但在法律规定、公众利益要求下,可如实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必要信息。基金会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基金会的其他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基金会贯彻执行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情况,以及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执行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基金会财务情况,查阅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账簿、资料及与基金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基金会理事会在决定基金会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过程中,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审批程序、实施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基金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活动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价; (七)根据需要调查基金会的业务、财产状况; (八)提出罢免不称职的理事的建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十)基金会章程授予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一)以会议决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根据审阅情况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以参与决策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会负担。 第八条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由其指定的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通知日期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听取基金会重大经营情况汇报; (三)审议理事会各项报告; (四)选举监事长,提出增补监事的建议; (五)根据监事会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向理事会通报。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要求基金会理事、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记录应作为基金会重要档案由理事会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