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资金来源 1、翔业集团及所属单位捐赠或资助; 2、投资收益;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存放与保管 1、本基金会资金存放管理参照集团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机构账户管理办法制度执行; 2、资金收存与支取由基金资产财务组负责进行日常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资金; 3、资产财务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供账户信息(包括资金存取记录、资金余额等信息),并每年对比年度预算向理事会进行汇报说明。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1、资金的使用须在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2、本基金会的基金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赠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按照年度预算或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实施;定向捐赠、资助由本基金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3、凡本基金会向特定对象进行的捐赠或决定的资助,不得挪作他用; 4、捐赠者捐赠实物或有价证券的,除直接可以用于公益的以外,其余实物或有价证券可通过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兑现,所得净收入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定向捐赠的,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②非定向捐赠的,所得净收入用于补充基金资产,用于捐赠目的; 5、每年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6、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章程》,本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为: 1、资助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学校建立爱心图书室(含相关配套物资); 2、面向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开展教育帮扶活动的费用; 3、支付各种捐赠仪式等活动费用; 4、宣传费用; 5、日常办公及行政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基金会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预算计划内、外的捐赠及资助项目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分级审批并实施,具体参照《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保值增值原则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本基金会未用于公益目的的货币资金可进行资本运作,但主要应投资于低兑付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