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反映公益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基金会运营情况,保护捐赠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其公益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内部信息和项目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慈善中国网站以及其他可行方式,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对本机构公开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确保所披露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基本信息; (二)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情况; (三)管理制度及财务报告; (四)公益项目开展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五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4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资产财务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七条 如果项目为定向捐赠,则在捐赠完成后及时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对象是社会公众,其中,根据捐赠人、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将提供专门信息和报告。 第九条 对可能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基金会审批之日起执行,并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