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资金,专注于面向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捐资助学、捐建图书室,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出资方翔业集团核议,经核议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组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组应做好项目组织推进和总结工作,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基金会秘书组根据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由理事会及出资方翔业集团核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可按照理事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