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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业务范围为公益活动,面向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捐资助学、捐建图书室;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基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对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管理,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

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基金会理事长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及任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的组织架构设置资产财务组,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财务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本制度落实财务规范;负责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做好资产财务组团队管理等。

财务负责人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财务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承担基金会财务管理以及计划的制定、审核和报账工作;

2.管理基金会资产和账户;

3.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款项;

4.承担基金会的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5.承担基金会年度报告编制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有关审计工作。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不得兼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资产财务组负责审核及监督执行。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开展编制。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审核后,提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出资方翔业集团核议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预算调整程序参照预算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需遵循翔业集团财务审批系统EAS实现。各项开支审批、支付须经费用报销单、应付单、付款单流程审批:

(一)费用报销单审批流程:

经办部门经办人将各项支出款项材料按照规范上传EAS系统发起支付流程:基金会经办人-理事长-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翔业集团分管领导-财务人员。

(二)应付单审批流程:

经办部门经办人将各项支出款项材料按照规范上传EAS系统发起支付流程:基金会经办人-理事长-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翔业集团分管领导-财务人员。

(三)付款单审批流程:

费用报销单或应付单审批流程结束后生产付款单,付款单按照以下流程审批:财务负责人-翔业集团分管领导。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基金会资产财务组需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准确地在会计报表中反映货币存量。

基金会开立、撤销银行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开户、撤销有关材料,包括开户许可证、银行预留印鉴等由资产财务组保管,并定期盘点。

第十九条 基金会票据包括收据、支票、汇票等。基金会资产财务组作为票据管理归口部门,需加强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财务组领取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流动资产应每月盘点。

第七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资产财务组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同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出资方翔业集团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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