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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是股还是债?
发布时间:2020-08-17
 

永续债是一种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从2013年国内第一只永续债发行起,到目前永续债的发行数量已经超过1000只,关注永续债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

永续债既有“债性”,又有“股性”,根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下称“《规定》”),“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是判断永续债分类的关键。如果永续债的发行人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则永续债归类为权益工具,反之则归类为金融负债。因此,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应结合永续债募集说明书条款,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进行判断。

永续债计入权益通常满足以下条件: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或续期选择权,以实现“永续”特点;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没有担保条款;没有债权人回售条款;合同条款中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不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若永续债计入权益工具,可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并对报表起到一定修饰作用,同时也能在利率上行周期中能够以较低成本锁定长期融资资金;此外,计入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和普通股也有所不同,永续债投资者无投票权,避免了稀释股权而引发的原股东异议。

目前的永续债的条款设计对发行人较为有利,包括发行人有赎回/延期权、票面利率调整机制多样化、发行人有利息递延权(我国永续债在利息递延上通常不对递延支付进行时间以及次数的限制,在极端情况下,发行人可以无限推迟利息支付,无需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支付利息)等。此外,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呈下降趋势,在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的设定下,当期展期的成本较低,有些永续债条款设定首次展期无利率跃升浮动,展期后的重置利率不高甚至还要低于最初的发行利率。

从发行人性质来看,国内永续债的发行人主要是国有企业,在存量永续债中,地方国企发行人占比高达61%,央企占到33%,合计占比94%;从发行人行业来看,以重资产行业为主,我国存量永续债中,城投债占34%,产业债占66%。整体来看,负债率较高的重资产行业发行人更愿意选择发行永续债来融资。集团作为重资产企业,同期新机场即将开工建设,将面临大规模融资压力和资产负债率阶段性上升现实情形,未来亦可根据集团整体情况,将永续债作为扩充融资渠道的补充工具,达到保障集团融资安全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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