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机构纷纷收到银保监会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的通知——《全力排查和防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关风险》。根据该通知,要求多行全力排查其电票系统的风险。 通报中提到,在2018年12月,辽宁省两家企业在通过某农商行代理接入电票系统后,利用该农商行电票系统的漏洞,将原本是企业作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填写为承兑人为某某银行,从而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造成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假象,合计金额超过4亿! ECDS系统( 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以来,其最大的优势在于防范假票。但是随着电票普及率大幅上升,假票作战场也从纸票演变到电票领域。 电票是如何产生风险 情景一,金融同业层面作假。ECDS系统上线以来,参与机构超400家,参与方式有直接接入和代理接入两种方式。部分金融机构( 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 选择代理接入方式接入ECDS,提供代理接入服务的主要是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2016年8月,不法分子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与工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签订代理接入协议,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数十亿的电子票据,开票行为工商银行,承兑行为焦作中旅银行。如今ECDS系统已与票据交易系统融合,由上海票交所统一管理。同业造假的风险也得到了遏制。 情景二,承兑人为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 在ECDS系统,除标准接口信息强制外,对于开票的其他各种信息的复核和确定是有各家银行本身系统所完成的,这个过程中,就存在各家系统不一,风控、BUG多处出现的问题。在电票票面上,有票头栏、出票人栏、收款人栏、出票保证信息、票面金额、承兑人栏(全称、开户行、开户行名称、账户)。很多银行网银系统没能实现对于承兑人的合法性的审核,对承兑人和承兑人银行账户所对应的开户人是否一致也没有做强制要求,致使承兑人可以随意修改。如此改为各大行名称就成了犯罪的高发地! 情景三,虚假工商信息下的假电票。 部分企业利用工商登记信息的漏洞,开立假的工商资料,把企业包装成央企子公司或者其他有央企背景的公司,利用该公司开票!这种票本身不能被说明是假票,但本质上是假票!其识别难度更大! 成员单位如何防范电票风险 首先,成员单位收到电票,应注意查看票面,票面如果已经写明“商业”两个字,说明该张票性质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而非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如果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那就存在风险。 其次,成员单位在与交易对手发生往来业务时,尤其是新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应从多方面核实企业的真实性,并尽可能上门核查。 第三,成员单位商业谈判中,如结算方式为电票,建议优先接受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作为承兑人的汇票,具体包括: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温馨提示:电票作为新事物,近年来得到大力推广,但电票在使用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风险问题,需要监管单位和各金融机构从硬件和制度上不断进行完善。成员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需多加注意,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