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微之处有学问 文 | 财务公司 颜丽纯“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来源于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它俩的法律定义是相同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由于法律标准相同,经营“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企业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除此之外,二者会计的定义也是相同的,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但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使“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产生了差异,这两者究竟有何区别呢? 首先,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机构,是放款机构,只有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财务公司是经银监会审批、拥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其租赁交易额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控。 商业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 ∶ 10 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一定小于1 ∶ 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其次,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由税务部门单独批准。 再次,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 门:金融业—7120 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 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 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在国际上,融资租赁是与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并列的三大融资方式之一。财务公司作为拥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兼具了金融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属性。未来,随着业务资质的进一步获取,财务公司将在租赁业务上发挥更大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