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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电子邮件的证据作用
发布时间:2014-08-26
 

 【案例】原告某软件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乙方)于200885日签订《产品研发供货协议》,约定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后发货。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交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未如期交货是因原告对产品的规格、颜色等在供货期限届满前一直未确定,故导致被告供货迟延,故被告并未违约。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仅向法院提供了与原告的工作人员互发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内容如下:1200887日,原告工程师徐某给被告发的电子邮件内容:箱体尺寸要求。证明原告首次提供尺寸需求的时间。22008811日,原告工程师徐某发来修改后的尺寸需求。证明原告工程师实际提供修改后尺寸需求的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提出需求,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订购货物。被告当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原告提出需求一直在改变,导致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被告主张的未如期供货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当庭出示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点】《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

微思考

   由于电子邮件的便利性,集团在货物采销、广告发布等业务环节中,大量使用电子邮件进行需求沟通、期限计算、验收确认等等,一旦发生纠纷,电子邮件就是关键。为充分发挥电子邮件的证据作用,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合同中将电子邮件明确作为双方沟通确认的方式,如提交与确认订单、需求提供等,并明确各方的电子邮件地址。

   二、建议市场化的公司应在第三方平台(如163126等)设置专门用于对外联络的邮箱,根据业务情况可以一个或多个。由于通过第三方平台注册的邮箱我方无法通过后台修改已发出或收到的邮件内容,因此该邮箱更具备客观性,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同时,公司应建立外部邮箱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

   三、具体编写邮件内容时,(1)注意对事实情况的描述,保证邮件内容与合同内容的关联性;(2)通知要求应当明确;(3)回复邮件时应保留原邮件内容,以便直接反应双方的意思表示。   摘自集团法务部内刊《法意》纪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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