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女士在某酒店内一温泉设施处准备泡温泉时,因地面湿滑,酒店亦没有在此处放置防滑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宋女士防不慎防,摔倒在地,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尾骨骨折。因赔偿事宜和温泉酒店协商不下,宋女士一气之下将温泉酒店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温泉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宋女士的人身伤害负担一定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温泉酒店赔偿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一万一千五百余元。 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日常经营中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经营者,建议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检查及落实服务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证明自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硬件方面:检查建筑结构、电梯、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通讯设施、保护设施、安保人员配备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软件方面:检查服务是否到位,安全保卫制度是否完备,安保措施是否及时有效,安全引导及警告是否清晰明确,损害发生后实施的救助行为是否及时合理等; 3、对上述方面的落实应保留有效证据,例如各项合格证、许可证等重要证件、日常登记账簿、重要出入口及服务场所的监控设施等; 4 在日常管理中要切实做好员工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安保制度、救助行为等能够有效的执行。 ——摘自集团法务部《法务资讯》2014年第1期 |